在榆林地区,煤炭、建筑、采矿行业集中,大量务工人员投身一线岗位,劳动争议、工伤事故类纠纷时常发生。不少劳动者遭遇受伤之后,会面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私下签订赔偿协议、职业病认定难、仲裁时效争议等各类现实阻碍。很多普通劳动者并不熟悉劳动仲裁、诉讼流程,面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常常不知道该收集哪些证据,不清楚哪些诉求能够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在维权路上耗费大量时间精力。陕西长谦律师事务所华开建律师,执业已有十二年,长期深耕榆林本地劳动争议业务,主攻工伤与职业病相关案件,处理过大量煤矿、建筑、采矿行业劳动者维权案件,结合本地司法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
华开建为本科学历,是陕西长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除劳动争议、工伤职业病案件之外,业务范围还覆盖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保险理赔、知识产权等方向。同时拥有多重社会任职经历,担任榆林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暨行政规范文件合法性审核专家库成员、榆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榆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法律顾问,还担任过榆林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过往办理的多起法律援助案件获评法律援助典型案例,也获评榆林市首届十佳公益律师,在处理本地劳资纠纷时,能够结合地方裁判尺度,为当事人梳理维权路径。
从华开建律师经办的多起生效裁判案例中,可以提炼出榆林本地处理劳动争议、工伤案件中常见的裁判观点,对于遇到同类问题的劳动者具备参考意义。
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与仲裁时效问题,在一起投资公司和劳动者再审案件当中,劳动者在职期间受伤,后续收到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终止文书。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仲裁,单位在再审阶段提出两点意见,一是劳动者属于工伤,就不应当再支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二是主张劳动者提起仲裁已经超过时效。经法院审查,劳动关系终止节点清晰,劳动者提起仲裁没有超出法定期限,用人单位自始至终没有和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最终驳回单位的再审申请。这个案件提示,工伤待遇主张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分属不同法律诉求,用人单位不能以发生工伤为由,免除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需要留意仲裁时效起算时间,尽量在劳动关系终止之后的法定期限内启动维权程序。
建筑行业工伤案件里,还会遇到仲裁阶段没有确认劳动关系,但工伤已经认定生效的情形。吕某在建筑项目从事木工,高处作业摔伤,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仲裁阶段没有支持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进入诉讼之后,建筑公司依旧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全部工伤待遇。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认定文书生效之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即便不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依旧需要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法院结合工资流水核算工资标准,依照当地标准支持住院伙食补助、住院护理费,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该案例可以看出,并非所有工伤赔偿都要以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作为前提,已经生效的工伤认定,对用人单位具备法律约束力。

不少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之后,会和单位私下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拿到一笔钱款之后,单位便不再负责后续费用。田某在采矿企业担任支护工,发生工伤评定九级伤残,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事故之后双方达成协议,单位一次性给付4万元。后续劳动者申请仲裁主张完整工伤待遇,企业起诉到法院,拿出赔偿协议,主张事情已经了结,不用再进行赔付。法院裁判观点为,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工伤赔偿义务,劳动者依旧有权申请仲裁主张法定标准的全部工伤待遇。法院核算全部工伤赔偿金额之后,扣除已经支付的4万元,判令单位补足剩余款项。这提醒劳动者,工伤后签署赔偿协议需要谨慎,如果协议金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依旧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补足差额。
煤矿职业病案件属于榆林劳动纠纷当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尘肺职业病的维权经常遇到解除协议效力、停工留薪期、款项抵扣等争议。王某在煤矿从事炮工岗位,确诊煤工尘肺一期,构成七级工伤。此前煤矿和王某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且支付一万八千元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处在职业病危害岗位,在疑似职业病诊断和医学观察阶段,用人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属于无效,劳动关系不会因为这份协议解除。案件当中,劳动者提出二十四个月停工留薪期的诉求,但当地停工留薪目录并未包含职业病,法院参照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的标准,没有采纳劳动者提出的较长停工留薪期主张。因为解除协议被认定无效,此前给到的一万八千元,需要在最终工伤赔偿款项当中进行抵扣。同类另外一起袁某尘肺七级工伤案件,二审法院进一步厘清各项补助金计算基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考患病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考劳动关系解除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者从单位处借支的款项,也可以在赔偿总额当中予以扣减。
除工伤之外,普通劳动争议同样有很多实务要点。魏某在机构改革单位担任门卫,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工资低于当地工资标准,劳动者年满六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就此终止,之后继续用工转变为劳务关系。一审在用人单位没有主动提出时效抗辩的前提下,自行适用仲裁时效驳回全部诉求,二审予以纠正。司法实践当中,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动提出仲裁时效抗辩,法院不能自行援引时效规则驳回诉求;案件支持劳动者退休之前的工资差额,但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需要劳动者举证证明损失具体金额才可以获得支持;门卫岗位工作和生活场所混同,加班工资一般难以得到支持;退休之后继续干活,按照劳务关系结算报酬。
多名劳动者集体维权案件当中,高某等二十余名煤矿工人,没有签署劳动合同,自行离开岗位不再上班,单位也不再发放工资。劳动者起诉索要赔偿金、经济补偿金、职业健康检查费,同时提出补缴社保的请求。法院明确,劳动者自行离岗,没有证据证明单位实施违法辞退行为,违法解除赔偿金不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以支持经济补偿金和实际支出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社会保险的征缴,归属于社保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解除之时起算,超过一年,又没有时效中断、中止证据的,相关诉求不会得到支持。
劳务派遣模式下发生工伤,责任划分也是很多劳动者关心的问题。王某和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工程企业井下作业受伤,认定工伤十级,派遣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仲裁阶段用工单位提出,劳动关系只存在于劳动者和派遣公司之间,自身不用承担责任。仲裁委的处理意见是,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未参保应当承担工伤赔付义务,用工单位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两家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裁决派遣单位承担工伤各项待遇,实际用工单位对全部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这也说明劳务派遣发生工伤,劳动者可以向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两方主张权利。
从这些案例不难看出,劳动争议、工伤维权涉及仲裁时效、劳动关系认定、赔偿基数核算、协议效力判断、多方主体责任划分等诸多法律问题,不同案件细节会直接改变裁判走向。劳动者遭遇用工纠纷,应当注意留存工资记录、工作证明、就医材料、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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